福建关于处理改制企业医疗期未满职工“三期”未满女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2005)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改制企业医疗期未满职工“三期”未满女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函〔2005〕209 号

省总工会:

贵单位《关于咨询改制企业女职工有关待遇的函》(闽工函〔2005〕13 号)收悉,现将改制企业医疗期未满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未满女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病或负伤职工和在“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改制企业应依法妥善处理医疗期未满职工和“三期”未满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不得随意解除这类人员的劳动关系。

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破产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关系能否解除的复函》(闽劳社〔2000〕358 号),只适用于企业破产后,在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消亡的情况下,对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关系处理,而企业改制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都存在,不适用(闽劳社〔2000〕358 号)文件。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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