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在职干部因私出境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

闽人调[1991]23号

各地、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校等院校,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处:

  近年来,我省在职干部因私出境就业(含民间劳务输出,下同)日益增多,同时也陆续发现社会上某些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干部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一些部门和地区招聘在职干部输出劳务,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一些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部分干部中造成思想混乱。为了搞好干部出境就业工作,扩大民间对外交往,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23号)和我省干部因私出境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干部因私出境就业,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二、在职干部申请因私出境就业,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人员和毕业研究生,应由省在在各厅(局)、大专院校、中央在闽单位,地(市)人事局报省人事局审批。

  三、在职干部因私出境就业,必须在部影响本单位工作,完成所承担的生产、科研、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国家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对承担重点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骨干和特殊岗位、特殊工种人员,以及本行业、本地区紧缺的专业人员,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尽量挽留他们安心为祖国服务;对掌握国家技术机密,出境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专业技术人员暂缓审批;对正在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境。

  四、批准出境就业的在职干部,原则上应辞去公职,其人事档案按《福建省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闽人调[1990]010号)管理。辞职补助费,按《关于国家职工离职、辞职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闽劳险[1991]009号)办理。

  五、出境就业人员回国后可自谋职业,也可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登记,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推荐,重新就业。

福建省人事局
199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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