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释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

闽劳社函[2006]180号

省政府法制办:

  贵办《关于解释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的有关问题的函》(闽政法函〔2006〕2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退休的年龄规定沿用《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中关于“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工人50周岁退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干部与工人身份的界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我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第三条第(一)、(四)项规定了职工岗位报备的办法。对于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按55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按50周岁退休。

  专此函复。

200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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