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对原固定职工界定问题的答复(2004)

闽劳社文[2004]322号

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原固定职工界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原固定职工主要是指实施劳动制度改革之前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计划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职工,以及按政策规定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二、根据省政府1994年4月12日颁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闽政[1994]16号),我省企业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因此,你公司在闽政[1994]16号文颁布实施以后招收录用的职工不属于原固定工。

三、在你公司从2002年改为中外合资企业后,通过调动形式(主要是解决户口问题)从其他单位调进你公司的原固定工,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可参照我厅闽劳关[1999]35号文件规定,即“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指随企业合资或经组织调动、派遣进入的职工)第一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其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自行联系并经有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的,其调入合资企业前的工龄,不作为合资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处理。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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