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者是否可与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2011)

闽人社函〔2011〕634号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者是否可与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请示》(宁人社〔2011〕137号)悉。现复如下: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解除聘用关系后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意见》(闽劳社〔2001〕74号)已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者劳动关系确认问题进行了明确,请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此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关于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解除聘用关系后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意见

(闽劳社[2001]74号)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当退休。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使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也应终止劳动关系,不发经济补偿金,享受退休待遇。因此,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和已退休人员解除聘用关系时,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聘用上述人员,应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签定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解除聘用关系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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