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闽劳社〔2001〕36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

闽劳社函〔2005〕314号

厦门市总工会:

贵会《关于闽劳社〔2001)362号〈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函》(厦工〔2005〕函1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管理岗位”认定问题。根据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部、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精神,从事管理岗位的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关于闽劳社〔2001〕362号文件适用问题。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是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规定精神制定的,目前仍在执行。由于厦门市属国家计划单列市,且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纳入省级统筹范围,因此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厦门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有关规定。有关厦门市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具体问题,请径与厦门市劳动保障局联系。

此复。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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