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37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的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经办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应当参加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驻闽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在榕省部属参保单位及省级机关驻省外机构,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其他参保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基金征缴和管理

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按照国家和本省各统筹地区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其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设区市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制度。

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医疗费用统筹的部分统筹地区,其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医疗费改为工伤保险费缴纳;统筹地区历年结余的工伤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统一并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三、待遇执行和支付

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应等级的待遇享受条件,同时也符合其他相关政策工(公)伤规定对应等级的待遇享受条件时,本着相同伤残等级的待遇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工作人员工伤达到1-4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停发工资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二)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作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参保单位按规定再支付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三)工作人员工伤符合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残疾抚恤金)、供养亲属(遗属)抚恤金、生活护理(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与民政抚恤等规定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四、老工伤纳入和待遇支付项目

本通知实施前,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原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为工伤的,作为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其参保确认程序和待遇支付项目,参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总工会《关于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51号)规定,经参保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档案材料进行初审认定汇总,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申报确认。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发生的工(公)伤人员,随单位一并参保,不作费用清偿。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

新发生的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新发生费用的待遇项目为:

1、伤残津贴;

2、生活护理费;

3、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4、工亡工作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5、旧伤复发医疗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时,其已经享受的待遇项目经审核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按原标准支付,纳入统筹后新发生的长期待遇项目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支付。已经按照原相关规定领取的优抚待遇,按原标准、从原资金来源渠道支付。

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的老工伤人员,按照上述程序经确认的,从本通知实施后也一并纳入工伤保险,其新发生的工伤费用按照上述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五、有关要求

本通知第三点第二款规定中的“其他相关政策”是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应等级”是指经民政部门评定的伤残等级。

已经开展工伤医疗费用统筹的部分统筹地区,其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医疗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改为工伤保险费缴纳;未开展工伤医疗费用统筹的地区,其参保单位从2016年1月1日起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统筹地区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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