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企业破产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关系能否解除的复函(2000)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破产时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关系能否解除的复函
闽劳社〔2000〕358号

龙岩市劳动局:

你局[2000]岩政劳险便字第011号函悉。现答复如下:

1、企业破产后,由于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已消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其劳动关系也应当解除。

2、有关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我厅已转报省政府法制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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