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工资问题的批复(1957)

(1957年5月16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4月15日[57]高法办字第14号报告收悉。关于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在管制期间,不叙职位,其工资问题,应当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其所担负的工作,给以相应的工资。

此复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