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8)

(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皖府法[2008]4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请示中反映的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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