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55岁还是50岁?(建议收藏)

*本文已于2022年5月23日修订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企业干部,女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企业工人,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即:在管理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干部退休年龄和条件执行;在生产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执行。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三、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女工人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54号)的有关规定,“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女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以各种形式灵活就业并在养老保险缴费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选择50周岁时退休或55周岁时退休。”

另,根据2010年12月10日福建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99号)规定,经劳动部门招工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下岗前未参保、下岗后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年龄可按闽劳社文〔2006〕54号文件规定执行,但上述人员参保后流动到企业就业的,退休前在生产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的,按50周岁退休;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的,按55周岁退休。

原为农村合同制工人身份的女性参保人员,户口迁至城镇并仍在企业就业的,退休前在生产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的,按50周岁退休;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的,按55岁退休。”

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2〕文81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其退休年龄统一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执行,对于上述人员中的女性参保人员不再有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的区分。对于国有企业的参保女职工退休年龄,继续按照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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