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董事职位后,还算“公司的人”吗?

大家都知道,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

通常,董事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而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很可能成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不过,公司和董事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使人犯迷糊。

一、 委托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一般所知,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二者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在委托期间,拿人钱财,替人办事。但若是免去了董事职位,还算”公司的人”吗?

我们来看这么一个案例:

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是关联公司,A公司独资设立B公司,C公司独资设立D公司。

从2001年3月至2017年7月,孙某在A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副经理,期间被派往B公司兼任总经理。任职期间,A公司、B公司均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A公司支付。2016年1月起,外服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2017年7月20日,C公司任命孙某为D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工资由D公司按月支付,五险一金仍委托外服公司代扣代缴。工作期间,孙某除履行董事长职责外,还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公司融资、财务管理及政府协调相关工作,但C公司、D公司均未与孙起祥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2月7日,C公司免去孙起祥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解聘原因为企业内部正常职务调整,此后未再安排孙起祥从事其他工作。

在上述情况中,孙某从始自终未与任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孙某仅与公司存在委托关系?

最高法对公司和董事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是这样的:

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2020)最高法民再50号】

换言之,如果董事仅仅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职权,那么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倘若董事同时还从事其他具体业务,则公司和董事之间在委托合同关系之外又形成了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既然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了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那么在孙某任职期间,与公司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 免除职务后,还算公司的人吗?

假设一种情况:公司和董事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形成委托关系和劳动关系。

如果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并且一并免除其他职务(如上述案件中孙某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且未再安排董事从事公司其他工作,该董事是否和公司继续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呢?

此时,该公司和董事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相应的,事实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

因此,在该情况下,免除职务后,董事不再是”公司的人”。公司不再具有向董事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福利费用的法定义务。

所·长·说

  • 如果董事在公司任职或者受雇,其与公司之间同时存在委托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基于其劳动关系,公司有义务为该董事购买社会保险。
  •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并一并免除其他职务时,公司和董事之间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 但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解聘董事后,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应当综合考虑解聘原因、董事薪酬、剩余任期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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