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 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2年内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 总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
文件原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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