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需要注意什么?(刑事风险)

近段时间,国内外疫情反复,疫情防控工作呈现出新的挑战。

面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局势,企业该如何合规经营呢?

所长结合《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浅聊一下近期企业经营中需要注意的刑事风险。

一、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意见》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既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也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若企业明知擅自提前复工、违规复工行为有可能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造成员工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仍然违反所在区域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违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情况]

(1)疫情期间,企业因生产经营压力要求提前复工,未做好必要的疫情防控措施,过失导致疫情传播或重大人员伤亡的;

(2)企业因为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员工发生聚集性传染;

(3)疫情期间未按相关防疫规定对经营场所采取消毒保洁等防疫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

(4)产品存储、运输、销售过程中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的危险;

[所长指引]

1.企业应严格遵守各地政府复工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备足防护用品,制定好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员工健康档案的前提下,需向所属镇或街道提出复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工。

2.疫情期间,企业应当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员工管理和 外来人员管控,对出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人员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加强物流管理,做好环境消杀,落实好佩戴口罩、测量体温、隔离、清洁、消毒、通风等各项防控措施。

二、依法经营,合规生产,谨防售假、非法经营类风险

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常见情形]

1.未经过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或违背生产工艺和流程,投资生产防疫用品和物资;

2.以不具有药物成分的物质制造新冠疫苗并销售牟利;

3.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向公众提供接种服务;

4.哄抬防护物资或生活必需品价格,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5.消费者投诉举报后,仍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所长指引]

1.避免生产、销售的防疫商品物资等商品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对供货商或者合作者尽到审查义务;

3.不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物价;

三、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疫情期间,企业切勿以运营成本增加、利润下降为由,拖延、克扣员工的劳动报酬,应当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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