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2003)

〔2003〕行他字第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渝高法行示字第68号《关于周孝平诉渝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人事争议进行的人事裁决,该裁决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章 第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除外。

此复

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周孝平诉渝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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