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

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1批共7件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72-178号),主题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明确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指导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贯彻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特点,突破了“无损害即无救济”的传统侵权损害救济理念,依法保护了绿孔雀、陈氏苏铁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濒危物种及其生存环境。

指导案例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依据风险预防原则,明确项目建设可能破坏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评结果决定项目建设能否依法推进,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该案确立了收购者与捕捞者之间共同侵权的责任认定规则,同时明确侵权人应当全面赔偿其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

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指导案例177号案系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该案所涉砗磲是珊瑚礁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过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珊瑚、砗磲依法予以同等保护,有力维护了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指导案例178号案系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该案明确了非法围填海的主体、共同违法行为认定及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对于维护国家海岸线安全、维系海域生态平衡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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